虾米音乐
星座运程
名人堂
小说排行榜
银行
道具中心
勋章中心
海底探宝
娱乐场
基本信息
管理团队
管理操作
在线会员
会员排行
版块排行
帖子排行
管理提醒: (泼茶香) 巡楼已阅 (2017-09-09 10:16)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。此外,如遇紧急情况,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。为抢救患者,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,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。 因为顾忌医闹,就连医者父母心和救死扶伤的医德都可以抛弃吗?就连一身两命都可以抛弃吗?
愚昧的人?看看医疗条例。医生去和家属比医学知识,这算是聪明之举吗?你说的这个案例不论真假都与本案无关!医生、医院不希望出事,难道家属就希望自己的亲人出事?
按你的逻辑,产妇在分娩中心坠楼是医院允许的啰。
你扯远了。我讲的是榆林绥德产妇坠楼致死案。恕我这个学经济法律和管理的思维这么严谨。
你是明眼人。产妇坠楼没有证据证明与家属是否签同意书有关,只与医院监护不力有关。卫计委已经对产妇家属进行慰问了,医院凭什么指责家属?
无痛分娩对人员技术和设备要求都比较高,需要增加医院的资本支出。就连上海都只在私立医院用的比较多 ,公立医院只能慢慢来。但如果医德医术欠佳,无痛分娩将成产妇的噩梦,甚至危及产妇生命。
这事和人权扯不上关系。在大陆,女人有生育权,而男人没有。夫妻出轨都不受法律限制,而台湾还有通奸罪存在。多自由呀,怎么就没人权了?关键是违法问题,这案子就是医院监护失职。